舊樓加裝電梯引訴訟,法院這樣判!
舊樓加裝電梯的呼聲越來越高,眼看著周圍一個一個加裝電梯的完工投入使用,對于未裝電梯的住宅樓高層住戶來說更是心急如焚。那如何做到順利加裝電梯?今天就來分享一個“電梯加裝”訴訟案。
案例回顧
地址:成都市溫江區白馬廟街某小區修建于2004年前后,共有兩棟居民樓,安裝電梯的是2棟2單元,樓高6層的樓梯樓,一梯2戶,合計12戶。
原告:四五六樓的4戶業主
被告:一樓的2戶業主
2019年白馬廟街某小區2單元加裝電梯就開始征求意見,涉及的12戶居民都同意了加裝電梯。
2019年11月,電梯加裝意見也經過了相關部門的批準。
2020年4月24日,成都市溫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建筑公司正式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告知書。
2020年5月6日,電梯公司開始入場施工。工程剛施工沒多久,卻遭到一樓的2戶業主的阻攔,施工被迫中斷,加裝合同面臨違約。一樓住戶認為:他們對成都市既有的住宅自主增設電梯項目相關的協議書的內容不知情,對本單元的業主在上面的簽名也表示不知情,還認為安裝電梯可能會存在出行便利與安全,還有消防疏散、采光這些不可預見的隱患,因此他們阻撓了電梯的安裝。在嘗試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四五六樓的4戶業主就聯名起訴了一樓的2戶業主,要求一樓業主停止阻礙電梯施工,配合加裝電梯合同繼續履行。
2020年9月,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子。法院一審認為,涉案樓宇加裝電梯有依照規定進行公示,一樓住戶在公示期間沒有提出異議,“不知情”的說法并不能成立。其次,涉案樓宇加裝電梯事項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一定比例的業主同意。另外,加裝電梯相關流程也已按要求進行,且符合規定。因此,原告加裝電梯的行為合法有效,被告不應對原告加裝電梯的行為予以阻撓。而對于被告所稱安裝電梯可能會存在隱患,可另行主張權利。最終,法院判決,1樓住戶須停止對電梯安裝施工的阻撓和妨礙。一審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2021年1月,成都中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由于判決時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法院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6條規定的“雙2/3”即可對加裝電梯工程予以報建和推進實施。《物權法》第76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即業主申請增設電梯)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這說明,法律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表決同意門檻降低了。
近年,舊樓加裝電梯訴訟案越來越多,建議大家要“萬事好商量”為原則,針對因加建電梯將引起利益受損賠償問題,應當先自行進行協商。擅自阻擾合法施工的行為是不可取的,往往會造成兩敗俱傷的局面。